星野梨绪一律谈“网购”:双十二必备法律知识-一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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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谈“网购”:双十二必备法律知识-一律谈
双“十二”已至,各大电商平台摩拳擦掌的又开始了新一轮价格促销战七妹演员表。但是,由于网购平台和商户的良莠不齐,致使消费者遇到的网购侵权层出不穷。广大网购爱好者在对打折促销商品纷纷剁手之时,也要保持法律意识,如遇到网购侵权,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七日内退货 无须说明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
小杨花1.68万元在网上购买了2套某品牌沙发,收货后,小杨认为沙发不符合卖家承诺的材质,遂告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卖家退货退款脉动梦立方。但卖家认为,小杨买的是定制商品,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法院则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小杨购买的沙发有特殊、具体的生产要求,而产品网上晒出的“宝贝详情”中载明该货品不可定制。所以法院认定该沙发并非定制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小杨有解除合同及退货的权利,最终支持了小杨的诉讼请求。
— 商家擅自砍货 消费者可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
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先后共接到20余个消费者投诉,内容为:在某网站购买金额为225元的“小泰克牌百变儿童乐园”,显示付款成功后,该网站却拒绝发货,解释原因是库存不足,消费者对商家的说法表示不认可,要求商家按承诺发货,并赔偿因此纠纷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方拒绝狂龙一声笑。消费者无奈之下投诉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约见企业负责人,调查发现本次取消订单共116件,在消协组织沟通和督促下米课,企业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每人退款225元),并送价值67.5元的网购礼券作为补偿。此次投诉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930元。
— 网购遇到欺诈,依法三倍赔偿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孙先生通过某东公司经营的“某东商城”,在“PLAYBOY某箱包专营店”购买了“花花公子Playboy拉杆箱”、“花花公子登机箱”各1只,支付现金分别为488元、188元。使用过程中,孙先生认为两旅行箱系假冒伪劣产品,遂诉至法院金娜娜,请求判令某东公司和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并未举证涉案箱包的合法来源,无法证明是正品,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赔偿其实际支付价款三倍的损失。某公司作为涉案箱包的经销商应当举证证实其出售的箱包系正品。某公司提交的《特许经销证》及《授权书》与某东公司提交的相关备案材料不一致具俊表。综上,依法判决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三倍赔偿孙先生2028元。
— 网购纠纷,可在收货地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青空文库,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星野梨绪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
许某在某购物网站上买了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的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的养生酒10瓶白眉拳。收到货物后,许某一查,认为养生酒中含非法添加药品,温翠苹已构成违法。于是,许某将某生物科技公司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款并赔偿。
某生物科技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汪茜茜,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公司认为项炜伊,某购物网站为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上的协议管辖条款载明,产生纠纷应由某生物科技公司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该纠纷应该在南宁审理,还是在乌鲁木齐审理?如果换成乌鲁木齐有管辖权的法院出位江湖,意味着许某必须赶到新疆去应诉,增加大量诉讼成本。最终,该管辖权异议被兴宁区法院裁定驳回。法院的理由是,某购物网站的合同中虽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条款处于格式合同末页,没有采取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标识,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雪绒花简谱。该案最终在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 快递错交他人,卖家承担赔偿 —
由于网购交易的完成一般同时涉及消费者、销售者和快递公司三方,消费者在遭遇到投递延迟、货物损毁或丢失等问题往往不知如何维权。从法律层面来讲,销售者作为托运人委托快递公司将货物交付消费者,如果因快递出现纠纷,属于销售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消费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
2013年3月19日,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了一台价值15123元的笔记本电脑,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某付清。同日,付某委托圆通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某多次要求付某交货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某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处购买商品,并向付某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某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某,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付某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某交货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货物错交他人,付某并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他人跳水鱼的做法,属于付某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速递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付某赔偿杨某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商家要求撤销差评,遭法院驳回—
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ahk连发,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案例:
原告小申在淘宝网开设一家美国产品代购网店,被告小王于2014年11月1日在该网店购买了一条某品牌裤子,小王在收到货品后以质疑货品是否正品的理由在淘宝网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小申认为该评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多次联系小王要求其撤销差评,均被小王拒绝。故小申诉至法院榆社天气预报,要求小王撤销差评,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7178.80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王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且原告小申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差评而导致的商誉损失襄汾吧。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交易平台提供者也有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媚君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原告陈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的网上商城购买了某品牌各类精油82盒,支付价款11506元。该品牌精油网页宣传有消炎、抗菌、预防粉刺、改善伤口感染、强化身体免疫能力、对抗伤风感冒、咳嗽、喉咙痛有缓解效果等功效,并宣传是国际疗法中的“祛痘仙丹”。原告在使用精油后并未实现网页宣传的效果,原告认为受到欺诈,于是将该购物平台及商家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购物平台的购物网站网页上宣传某品牌精油具有医疗作用,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购物平台为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其对于经营者某电子商务公司虚假夸大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属明知,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经营者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年网购典型案例;
6、中消协2016年十大全国网络维权典型案例;
7、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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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定纷止争;谈,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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